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自然资源,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照顾自治县利益,从价计征自然资源税。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以及给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