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要有蒙古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合理配备蒙古族公民,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