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单位、个人依照防洪规划投资整治河道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