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