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