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但对下列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换届选举和民主评议;
(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依法开展的经济活动;
(四)村集体所有财产自我管理或者委托代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素质教育,村民委员会后备人才的培养;
(六)其他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