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