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
(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
(四)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未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或者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的;
(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