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工业垃圾、屠宰垃圾、生物制品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