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倒入河道、排水管网、公共厕所等非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