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国土资源、农牧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