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除公路(含高速公路)沿线外,市区不得规划设置高立柱单体大型户外广告。
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并用规范的蒙汉两种文字,且符合蒙文在先、同比例、同亮度、同材质的规定。
户外广告标牌、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带有显亮功能的,应当显亮完整。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