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
(二)在店外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道路两侧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的;
(六)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
(七)九座以上客车及中大型货运机动车碾压步道板的。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