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