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除有特别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