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

(五)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