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剧院(剧场)、广播电视台、电影院、旅游景点景区等需要设置导向标识的公共区域规范设置各类导向标识。
导向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系统化的原则。导向标识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设置,同时体现地域特色。
城区内各类导向标识牌设置应当位置合理、指示明确。
导向标识牌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方向、距离等。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标识类别需要,规范使用蒙、汉文字设置,根据本地特殊要求可以增用其他文字设置。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