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