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等单位,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建筑、设施进行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