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本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及产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免税。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