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县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