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自治县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县津贴待遇。

自治县的国家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