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本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自治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补充。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本县农村招收。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