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核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二)将义务植树绿化费挪作他用的;(三)挥霍浪费、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费用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