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