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三)按规定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四)按职责权限审批、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管理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
(六)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七)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九)指导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