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供水、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用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发现跑水或漏水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止水,并及时组织抢修。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