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凡需增加市政供水用水指标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省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由于调整工艺、增加产量、变换产品品种、增加人员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缴纳一次性的用水增容费。

给水工程建设费和用水增容费用于城市新水源的开发和供水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