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审定的详细规划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