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