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