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