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