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法规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未在30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