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法规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未在30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