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务会议、省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