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