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