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