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