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的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驾驶运载危险品的货运汽车有前款行为的,处上述应处罚款数额两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