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