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