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所管理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旅游景区、科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