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平方米绿地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