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第八条已废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