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