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八条有效保税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调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对保税区管委会的工作给予特别支持,涉及报建审批、核发证件的,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办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税区的税务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