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