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