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作计划安排、固定资产和资金管理及在编人员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