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有效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作计划安排、固定资产和资金管理及在编人员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